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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专业基础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权利瑕疵担保

【答案】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卞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 无名合同

【答案】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的类型包括:①纯无名合同,即以大量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②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③准棍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 民法学与民法典

【答案】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4. 委托合同与代理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5. 身体权

【答案】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①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②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6.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7. 附随义务

【答案】附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大多并非给付义务,因此通常不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合同当事人通常无法请求对方履行附随义务,而只能在对方违反附随义务时,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附随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等可以作为给付义务,成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与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都是约定义务不同,附随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8.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9. 取得时效

【答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10.财产流转关系

【答案】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财产流转的基本内容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其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这些关系体现了商品生产或者商品交换的不同环节或者小同形式。财产流转关系还包括一些无偿的转让关系,如财产的赠与与继承关系、物品的借用关系等。

二、简答题

11.简述附随义务的内容与效力。

【答案】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1)附随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义务,根据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表现为债的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具体为照顾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

(2)附随义务的效力

附随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对等性,在承担附随义务的同时,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利,即不能请求支付报酬。附随义务不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12.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异同。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己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二者的异同阐述如下:

(1)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

(2)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不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