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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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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一) ... 2 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二) . 19 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三) . 37 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四) . 52 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宪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五) . 68

一、简答题

1. 试比较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有何区别(例如,比较两部宪法中有关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

【答案】(1)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

1954年《宪法》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政府权力配置的基础性原则。基本模式为:以权力机关为最高机关,其权力基础为普选; 权力机关产生国家主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其他机关; 最高权力机关设置常设机关。1954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地方领导人也由中央政府任命。在对国家主席权力的规定中,1954年《宪法》对于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是不争的事实。国家主席的权力有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家总、副总理等,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总动员,接受外国使节,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等权力。

(2)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

该宪法废除了领导干部的终身制,继续保留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同时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子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的区别

①1954年宪法对十主席在任期四年之后是否可以连任、可以连任儿届、是否可以终身任职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原因是当时参考的宪法大多没有连任的限制,而且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时国际国内的形势看,限制任期的提议并不现实。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还将其任职时间由四年改为五年,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以保证权力的正常过渡与衔接,且增加了对国家主席连任的限制,明文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体现了新中国政治民主的发展。

②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再拥有原“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国家主席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国家主席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象征国家。但是,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山于自1993年以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万位一体”局面的出现,

作为国家元首的中国国家主席,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的“虚位”元首,而是可以利用其国家主席、党中央总书记及中央军委主席的三重身份对其拥有的职权进行整合运用。这也就在实际上使其拥有了“实权”元首的特征。

2. 简要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决定的:

(1)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

(2)这一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决定公民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社会民主生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

(3)这一制度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从而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组织起来的,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进行活动。通过这一制度,使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有力支持,国家权力就会最有效地行使。它充分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它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破坏这一制度,国家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和无秩序状态。

3. 如何控制宪法实施的逻辑进程?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实际上是一个循环交错、持续不断的过程。从理论上分解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即宪法实施准备阶段、实际实施阶段和实施评价阶段。

(1)宪法实施准备阶段

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毫无疑问,我们要做好任何下作,都离不开充分的准备。甚至可以说,充分的准备是成功的一半。因此,要有效实施宪法,同样离不开准备程序。

尽管宪法实施准备阶段涉及的方面很多,但除了前面阐述的内因条件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确立指导思想过程中,不但必须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并将其贯穿于实施的全过程,同时还应遵循客观规律。二是设计宪法实施力一案。由于宪法条文大多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包括具体的行动细节,因此要实施宪法,就必须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把这些行动原则具体化,并制定出实施

宪法的详细计划,作为宪法实施活动的依据。三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实施机构是宪法有效实施的组织保障,宪法实施主体广泛,机关、组织是宪法实施主体中的主导力量,应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的组织,确立各部门的管理目标,配备有关人员,分工清楚合理、考核标准明确可行仍然十分必要。

(2)实际实施阶段

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立宪价值和宪政精神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无论是理论分析和经验总结,还是具体事务的准备,最终都是为了宪法的实际实施。

社会现实中的各种主客观情况异常复杂,决定了宪法的实际实施也非常复杂。有以下几点务必引起注意:一是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

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要使宪法取信于民,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二是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由于宪法实施对象的特殊性和环境因素的多变性,造成了宪法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因此,宪法实施主体应该不断了解和掌握宪法运行的第一手材料,通过对宪法实施情况的分析,掌握宪法实施进度,克服宪法运行中的不利因素,进而把握宪法实施的方向,使宪法实施取得更加满意的效果。三是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子系统在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信息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监督系统等。各个子系统只有根据宪法实施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各自的作用,才能有效促使宪法实施机制正常运转,进而提高宪法实施的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

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比如说宪法中的哪些规定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大,原因是什么; 哪些规定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存在什么问题; 等等。在评价过程中,既不能因为宪法的某些规定在实施中遇到障碍,或者某些规范在局部地方没有切实贯彻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没有得到实施的结论,也不能因为多数宪法规范已得到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实施状况很好的结论。为此,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而应该既足全局、立足宏观评价宪法的整体实施状况,又立足局部、立足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之间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必须确定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具体来说,如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行、国家的法制是否得到统一和完善、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否得到普及和提高、违宪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纠正、公权力是否得到有效制约和公民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根据这些标准来检查和对照宪法实施活动,不仅可以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的效果,而且可以明确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从而有针对性地推进宪法实施。

4.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自山权的规定。

【答案】在法律上,自由与自由权是同义互用的同一概念,是指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