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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形式

【答案】宪法形式是指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惯例等宪法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2.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二、简答题

5. 简述英国内阁和政府的区别。

【答案】英国的内阁和政府同是行政机关,经常被人混同称谓。实际上内阁只是政府的核心,不是政府的全体。严格来说内阁和政府是有区别的。(1)他们的组成人员不同:内阁是由首相组阁

时邀请在政府中担仟重要职位的人组阁的。他通常包括首相、财政大臣、外交大臣等人,而政府成员则包含全体阁员、非阁级大臣。

(2)组成人员的职责不同:内阁阁员参加决定国家政策、指导全国行政工作的内阁会议,而非内阁阁员的政府成员则一般不能参加内阁会议,只有内阁会议讨论其主管的事务时才有被邀请参加的可能,但是这些政府成员对其主管事务中的某些问题有权提请内阁会议讨论。

(3)运作方式不同:内阁卞要靠委员会和秘书处工作,目前有国防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经调政策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通常由首相或一内阁成员担任主席。秘书处是首相统领内阁的行政和咨询中心。而中央政府辖下的大小部门约有200多个,较大的部有20个。各部门只设大臣1人,相当十副大臣的国务大臣,政务次官及常委次官各若干名等。

6. 宪法规范的结构及种类。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规范的对象。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规范力的范围等。

(1)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这种逻辑关系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

①规范发生的条件是指将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以及行为条件等等。

②规范形态是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

③宪法规范的规范调控方式是宪法规范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这种条件限制与宪法规范的发生条件不一样。

(2)从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的一般特征来看,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和默示的宪法规范两种。明示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

(3)依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不同,宪法规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确认性规范。即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了的原则、制度和权力而不需引用其他规范加以说明。 ②授权性规范。主要是指授予一定国家机关以某些职权的规范。

③禁止性规范。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不得作出的行为。

④权利义务性规范。主要指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⑤程序性规范。主要指规定国家机关产生、组成、行使职权的活动规则与办法的规范。

7. 现代各国宪法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哪些新趋势?

【答案】现代各国宪法中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丁新趋势,包括:

(1)道德性义务。如遵守公民的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的义务等。李步云先生曾言,“见诸法律的义务必须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他方法难以为保障履行的义务。”道德性义务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过于含混,不具法律性,不适合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

法律文件中。

(2)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混淆了宪法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分,也不宜于规定在宪法中,如欠债还钱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酒”的义务等。

(3)非公民个人义务,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义务,这些义务固然重要,但是这些义务更多的是集体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道德特征过于明显,不宜于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

(4)过渡性义务。这些义务多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如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前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习俗是国家存亡的关键因素,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发达国家,福利制度己经取代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与体制,而将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的义务。

8.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自山权的规定。

【答案】在法律上,自由与自由权是同义互用的同一概念,是指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自由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扩大,形成了包括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自由范围。

(1)人身自由。指公民享有其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①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而且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是合法的限制,也必须由法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居住和迁徙自山。居住自由是指供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在一定时间内为该公民所控制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不容侵犯的权利。居住自由既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必然延伸,又是人身自主、行动自由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迁徙自由是指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是公民居住自由的进一步延伸。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它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但现行宪法没有规定。

(3)通讯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信仰自由。公民有崇拜或不崇拜和自由选择某种信仰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①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