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深圳市药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工作部门是()。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人事工作监督管理部门。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事工作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办法》所称药师,是指()。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以上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 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 本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持证上岗的执业药师。 本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持证上岗的药师。 本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本市范围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及持证上岗的药师。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 独立购进药品。 按规定购进药品。 从特许人处购进药品。 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对其(包括分支机构)()。 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 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 购进的部分药品质量承担责任。 购进药品质量承担部分责任。
药品零售企业可购进的药品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