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南大学587法学综合4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答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目前,我国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拥有最终裁决权,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行政判例
【答案】行政判例是法院就行政案件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所援引的判决。在英美法系,判例具有法的效力,法官审理案件可以援引以前的判例。部分大陆法系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官也可以依据行政案例判案。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有约定的行政补偿
【答案】有约定的行政补偿指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与被补偿人在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己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行政补偿。有约定补偿具有双力一性,被补偿人一般不得对已约定的补偿数额提出异议。
4.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决定具有如下特点:
①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其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②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③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5. 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
【答案】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
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如权力行政通常由国家直接提供,而公务行政则可以借助社会组织间接提供。
6.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7. 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是指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具有请求人资格;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④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己被确认为违法;
⑤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8.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答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②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规划的程序与救济。
【答案】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1)行政规划的程序
行政规划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行政规划目标的提出;
②行政规划草案的协商;
③行政规划草案的公开;
④行政规划草案的审批;
⑤行政规划的公布和实施。
(2)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
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行政规划的法律依据首先依赖于立法的完善;
②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要借助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
10.结合行政复议法,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我国行政复议的排除的事项包括:
(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政府规章; 省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还可对规章进行参照性审查。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学理上认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外部化”,受其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的。
(3)居间行为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其约束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对赔偿问题的调解等,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11.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成为被追偿人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被追偿人是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损害的职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下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时,相应行为人均为被追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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