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放射性药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 。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 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紧急调用。 可以从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紧急借用。 可以从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调用。 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紧急借用 。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没有要求 商品名称。 生产厂商。 批准文号。 购进日期。 供货单位。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死亡病例的报告,说法错误的是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对获知的死亡病例的调査报告,应当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死亡病例的调查报告,应当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死亡病例调査报告的评价结果,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死亡病例的评价结果,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