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参加人
【答案】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2. 行政合同的直接磋商
【答案】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合同的内容,与事先选择好的行政相对一方就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协议适用于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情况,因此,其公开性程度较低。
3. 行政法主体
【答案】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一一组织和个人。其中,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不是行政关系参加人的个人、组织不能成为行政法主体。但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行政关系只有被行政法调整时才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均为行政法主体。因此,行政法主体等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不等于行政关系主体。
4.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②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有着严格的区别
a. 前提条件不同。许可的前提是全面禁止,而行政登记并不以全面禁止为前提。
b. 法律后果不同。非经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即为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非经行政登记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却并不一定违法。
c. 对申请人有无数量上的限制不同。行政许可有数量上的限制; 而登记则不同,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办理,并没有对申请主体数量上的限制。
5. 行政诉讼标的
【答案】行政诉讼标的是行政诉讼诉的构成要素之一。因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整的行政关系。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和调整这一关系。行政诉讼标的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对本自治地方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这是宪法所确立的原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法律依据之地位。
二、简答题
7. 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几种方式。
【答案】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情形:
(1)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冉审;
(3)当事人对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判决、调解书生效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再审。
8. 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
【答案】(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
则或与之相抵触。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行政法的具体规范贯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行政法执法者在适用行政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法则的适用结合使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或裁决相应争议。
9. 如何理解合理行政原则。
【答案】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原则:
(1)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以公心,不抱偏见,不存在歧视,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的情况不同等对待。这样,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己作出的决定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和期待。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抱有私心或偏见,对处于同一条件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不同的对待,公然偏袒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而歧视另一部分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使行政相对人承受了与其行为极不相称的法律义务,便属违背平等原则。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平衡和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则这种损害或不利影响应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保持适度的比例。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 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 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价值进行考量。
①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它针对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客观联系,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必须适合于达成行政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根本不能实现行政目的,则属于违反此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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