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答案】《两权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包含两层含义:

①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方法迫使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自证其罪;

②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陈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和文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仟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外《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

2.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3. 有因回避

【答案】有因回避又称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4. 刑事证据

【答案】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被告人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因受到刑事追究而参加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构成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到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的控诉,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6. 中止审查

【答案】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二、简答题

7. 简述在保护证人和被害人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的差异。

【答案】(1)《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

①该《公约》第24条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各缔约国均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刑事诉讼中就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作证的证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保护。

②该《公约》第25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各缔约国均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为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帮助和保护,尤其是在其受到报复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

(2)在保护证人和被害人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国际公约的差异: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与公约类似的相关规定,但是,与该公约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之有较大的差异。

①从保护范围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但没有涉及对鉴定人的保护,也没有专门规定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公约除了保护证人等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外,还将保护范围扩展到“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②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证人等的具体保护措施。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其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而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具体,如不披露身份、利用高科技方式作证等。在保护证人、被害人等方面,国际公约的规定是值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借鉴的。

③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被害人有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刑事被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机制。

8.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

【答案】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先规定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分类

根据欧洲中世纪后期各国法典的有关规定,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或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按照证据规则,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合成为一个完全的证据。例如一个证人的陈述被视为半个证据,两个证人完

全相同的陈述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

(2)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即“证据之王”,它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决定性的作用。刑讯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力一法。对于证人证言,法律规定也很详细。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当被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据,只能提供高度的盖然性。当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时,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男子的证言优于女子的证言; 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 显要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 僧侣、牧师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

(3)运用证据队定某些特定案件

有些国家对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312条规定:审理强奸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①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 ②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喊救助; ③她的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两个人身上,显露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抗拒; ④立即或在当日报告。

(4)运用证据总的定案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经收集到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 而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这些证据虽有几分可信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而对他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善的证据,德、法等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9. 简述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完善。

【答案】(1)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死刑复核程序既然是审判程序,就应当加强诉讼化改造,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提高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因素,但是,诉讼化功能仍未到位,如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处于何种地位,案卷材料如何移送,法律效力如何等均未解决; 辩护律师如何介入及怎样行使权利等都未予规定,即控、辩、审诉讼模式未予构成,还有待完善。

①建议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原因如下:

a. 对被告人来讲,死刑复核程序是其最后的一次辩护机会,应当让其充分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b.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既然它适用于一审、二审程序,当然也应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

c. 强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

②建议规定附条件的听审程序,即控辩双方或一方对证据、事实及法律适用有重大异议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