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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2. 行政追偿的形式

【答案】行政追偿形式有两种:

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请求国家折算补偿,即“公务员先赔偿,然后向国家追偿”。

②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情况责令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国家先赔偿,然后向公务员追偿”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行政赔偿,避免了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财力薄弱使受害人很难取得赔偿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采用第二种追偿形式。

3. 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②行政信息公开;

③设立听证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

4. 行政合同的公益优先原则

【答案】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则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

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主体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则行政主体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

②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在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或者制裁措施。 ③行政相对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④作为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理由的公共利益内涵的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主体,而在于法律的规定和法院依法律原则、精神所作的解释。

5. 共同诉讼

【答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力一或双力一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一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6. 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欠缺,从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之所以肯定过错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是由其功能与价值所决定的:

①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

②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

7. 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

【答案】①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为:

a. 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 针对的事项不同,行政裁决针对的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c. 目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纠纷;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 了解权

【答案】了解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二、简答题

9. 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

【答案】我国1982年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国家机构之间,表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 同时基本权利保护条款增多,相关保障制度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量既是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尺。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获得了巨大进步,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准绳。因此,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考察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成就与不足。

(1)1982年宪法30年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成就

①加强了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a. 宪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充实、具体,明确。在形式上,“八一宪法”基本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体系和内容,又超越了“五四宪法”,并将国家机构一章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作了顺序对调,这样方宪上的细节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在内容上,“八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最为充实的,达18条,种类较为齐全。宪法的修改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这一完善突出表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增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内容,增加私有财产的“征收”和“补偿”内容等。宪法通过约束国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基础。

b.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在数量上并不多。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涉及宪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障法》等。这些立法基本上解决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确立了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地位,公民基本权利进一步保障需要依靠法律的具体化。法律的具体化要严格依据宪法进行,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得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严格和与时俱进,也基本上是朝着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的。

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人权入宪、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合理。 人权概念入宪既拓宽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又拓宽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