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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我国先行调解制度

关键词: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立案前调解,强制调解

  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做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先行调解的规定,但是该条内容较简陋,没有对先行调解的性质作出规定,同时,在没有规定适宜调解的案件范围的前提下,却强调调解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可能使该条形同虚设,无法发挥调解应具有的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担的功能;先行调解在我国属于新制度,就先行调解可能出于的诉讼阶段而言,先行调解应当属于审前的调解,强调的是在法院的协助指导下开展调解工作;为了发挥先行调解程序作为前置性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有必要对“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及何为“适宜的案件”作出解释,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中强制与自愿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我国设立部分案件强制调解已经有实践和政策支持,先行调解的案件应分为适宜强制调解的案件,以及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案件;就具体的方式而言,目前实践中采取的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与庭前调解均可采取,同时要注意调解员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