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大学法学院857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行为,有几项( )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1)在闹市区强行乞讨
(2)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3)偷拍他人裸照,以向公众曝光威胁让他人转让股票
(4)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分手的女方退回订婚的彩礼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题中,第(1)项,强行乞讨,如果构成犯罪,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属于强拿硬要行为。第(2)项,采取暴力手段,迫使他人放弃继承权,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暴力手段致人轻伤以上,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不是暴力行为主体取得财物,则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均不相符。第(3)项,以暴光裸照为威胁手段强迫转让股票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第(4)项,以暴力威胁讨回彩礼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2. 小明17岁,但长得像成年人,因无钱打游戏,将家中两台彩电及一台电脑卖给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得款1000元。小明父亲李某找到于某,要求返还上述电器,于某拒绝,辩称他不知道小明未满18周岁,并且是小明叫他上门收购,双方行为是自愿的合法行为。此案正确的认定方式是哪一个? ( )
A. 小明的处分行为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行为有效。
B. 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
C. 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于某为善意第三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D. 小明的处分行为有效,该处分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
代理人追认。”据此,本案中小明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卖电器的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信赖对方有行为能力而主张法律行为有效。
3. 甲某出国时将其父母遗留的一架名贵钢琴交给乙某保管,乙某将该钢琴出售给丙某。因丙某未及时将钢琴款支付给乙某,乙某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丙某支付钢琴款,诉讼过程中,甲某回国得知此事。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
A. 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某参加诉讼
B. 甲某参加诉讼后,可以行使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C. 甲某参加诉讼后,可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D. 甲某参加诉讼后,如果甲某申请撤诉,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乙某的起诉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本案中,甲为钢琴的所有权人,故甲对乙丙之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甲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力一式为起诉,而非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所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可以行使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撤诉,本诉不受影响,继续进行。
4. 下列刑事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是( )。
A.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 当事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l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里的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上的不公开审理分两种,绝对不公开与相对不公开。ABC 三项属于绝对不公开的范围,D 属于相对不公开的范围。
5.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二十一日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6.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 )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 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 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 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D. 转委托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是有利的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人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以,委托代理人转委托需要得到被代理人事先的同意或者事后的追认,除非是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7. 甲在闹市区安装一台虚假的ATM 机,获得多人信用卡的账号与密码,并制作信用卡,用此卡刷卡消费,甲的行为,不符合下列哪种犯罪构成? ( )
A. 盗窃罪
B. 信用卡诈骗罪
C.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D. 伪造金融票证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又根据第196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甲窃取他人信用卡账号与密码的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制作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其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但甲的行为不属于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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