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大学法学院857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选择题
1.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的审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二十一日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六个月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 在以下选项中,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的是( )
A. 撤销权的行使
B. 接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C. 签订抵押合同
D.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B
【解析】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既非负担行为亦非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虽然为法律行为,但是因其标的非权利义务本身,所以难以归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中去。交付属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因为交付行为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抵押合同究竟属于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应当视其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定。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动产抵押合同为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 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合同。
3. 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
C.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D. 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不能委托其他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4.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B. 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人
C.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D. 取保候审确定保证金数额时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答案】A
【解析】A 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 81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由于被拘留人在拘留以后,必须送看守所羁押,故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B 项,《刑事诉讼法》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nh 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C 项,《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知,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D 项,《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可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5.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
A.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 申请执行期不论申请主体是公民还是法人都是2年
C.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终结执行程序
D. 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
情况而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提起异议之诉寻求救济
【答案】C
【解析】C 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暂停执行程序,不是终结执行程序。
A 项,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 项,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D 项,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甲某和乙某因抢劫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此案未被侦破。后甲某因另一起单独犯的抢劫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其抢劫罪时,甲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前起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同时还揭发了某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公安机关人员根据这些信息抓捕乙某未果,后甲某又告知公安人员,称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在外省乙某的舅舅家将乙某抓获。关于本案,有下列说法:
(1)甲某向检察人员供述了抢劫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甲某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立功制度的内容
(3)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4)甲某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立功
上述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1)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某甲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其之前所犯抢劫罪行,因为与检察官己经掌握的罪行相同(都属于抢劫罪),所以不成立特别自首。
(2)项,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如实供述自己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