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大学法学院857诉讼法学(含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选择题
1. 甲(M 国人)在中国旅行时遇到长相貌美的乙女,产生歹意,采用麻醉方法,将其绑至它地卖掉,但甲不知情的是,乙女其实是男扮女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 甲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普遍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B. 甲的行为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C. 如果甲的行为发生在1991年,由于当时的法律有拐卖人口罪的规定,甲在1998年后归案,无论1997年的刑法如何规定,对此行为只能适用1991年的法律,直接处以拐卖人口罪
D. 如果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那他属于情节加重犯
【答案】D
【解析】A 项,《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B 项,甲将男扮女装的乙拐卖,其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对象不能犯,本题中,甲将乙麻醉,绑至他地卖掉,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乙为男子,因而甲的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所以甲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C 项。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我国刑法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如果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应适用1997年刑法的规定。
D 项,刑法第240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甲采取麻醉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2.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取决于控辩双方
B.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
C. 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D.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答案】B
【解析】A 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证人是否需要作证,不仅取决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还在于该证人证言对案件是否有重大影响,以及法院是否认为必要。B 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可知,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脱逃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小能抗拒的原因。C 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包括: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检察院的建议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D 项,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项中的公诉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是中级法院,故经中级法院批准即可延长三个月。
3.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 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C
【解析】A 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只能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而不能向其核实证据。B 项,《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提出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CD 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包括自诉案件,也包括公诉案件。
4. 下列关于不作为犯说法正确的是( )。
A. 丈夫置生病的妻子于不顾去旅行,致妻子死亡,丈夫的行为可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也可能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张某发现自己烧炭的窑洞中有被烧死的少年的尸体,随意丢弃在路边,这属于不作为的侮辱尸体罪
C. 李某在深山中发现弃婴,遂将其放置在民政局门口后离开,但后来无人救助,婴儿死去,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D. 王某发现考生作弊,让其退出考场,考生以自杀相威胁,王某仍执意让其退出考场,后考生果真跳楼自杀,王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答案】A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可以分为纯下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前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情形; 后者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的作为之罪,或者说行为人因不作为构成了非法定的不作为之罪。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危害结果。
A 项,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因此丈夫对生病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妻了死亡,应构成遗弃罪,而遗弃罪属于法定的不作为犯罪,就此情形而言,丈夫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而如果丈夫己有杀害妻子的故意,而以不履行救助生病妻子的方式来达到杀人的目的,因为杀人罪属于法定的作为犯,所以丈夫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 项,侮辱尸体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C 项,李某对于在深山中的弃婴并没有救助的作为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而且其将弃婴置于民政局门口,实则减小了危险,当然不对其结果负责任。
D 项,王某合法履行职责义务,和考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没有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5. 甲某和乙某因抢劫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此案未被侦破。后甲某因另一起单独犯的抢劫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其抢劫罪时,甲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前起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同时还揭发了某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公安机关人员根据这些信息抓捕乙某未果,后甲某又告知公安人员,称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在外省乙某的舅舅家将乙某抓获。关于本案,有下列说法:
(1)甲某向检察人员供述了抢劫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甲某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立功制度的内容
(3)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4)甲某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立功
上述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1)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某甲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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