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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②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2)两者的联系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3)两者的区别

这两种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②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

③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

④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

⑤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⑥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

区分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原则上以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上是否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为基本标准。如果存在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一般是必要共同诉讼;如果不存在,则多为普通共同诉讼。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有或连带关系,或者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所导致的,就必然是必要共同诉讼。

如果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的纠纷能独立解决,其判决不会互相妨碍,仍然可以作为普通诉讼来处理。

2.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为什么说该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原则?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②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乎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的地位与意义:

①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宪法中平等原则的要求。

②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③赋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

(2)平等性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性原则的原因

①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该原则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因而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

②该原则是私法自治和私法平等原则的引入,体现了民事诉讼显著不同于其他诉讼的特点,同时对于保护各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③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排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社会地位特殊,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法律上的优势,从而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平等性原则是维护两造平等对抗诉讼模式的前提。

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保证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原则的实现,都起着积极的作用,尤其与辩论原则的实现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其他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

3. 简述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等。

(2)《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是:

①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客观事由,即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当事人提起诉讼与提起上诉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并且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或者上诉权提起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完全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提起再审程序,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法定事由(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即裁判主体不合法、裁判根据不合法、裁判程序不合法。

(5)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期限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