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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931民商法专业(商法)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债务承担

【答案】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2. 口头遗嘱

【答案】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Cl}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有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4. 滥用代理权

【答案】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这一要件使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②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准则; ③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简述题

5. 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答案】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 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但应指出,在合同并存着可撤销的原因和解除的条件场合,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就发生了竞合。

6. 简述合伙财产。

【答案】(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遵循下列规定:

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

②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

③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7. 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答案】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

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需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概括民法调整的全部社会关系,判例法制度具有提高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的优点。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司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8.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

②存续期间不同

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③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

④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

⑤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卜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