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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2. 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答案】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是指存在着共同的股权和控制关系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出于联属企业集团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来确定有关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账上。

3. 国际金融法

【答案】国际金融法是监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法存在于国际组织或机构制订的法律或规则之中,在全球层面,如世界银行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在国际区域层面,如欧洲中央银行等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还存在于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系统之中,如美国的《金融发展改革法》等。

4.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其特征包括: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任务重在防患于未然。

二、简答题

5. 试分析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答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和法人是国内法的主体,但由十它们均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因而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私法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因而其主体也

一般限于私人。

②调整对象不同

a.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b.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经济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

③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在这一点上,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私法有着显著的区别。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

①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都产生并存在于国际社会,其调整对象都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国际私法规范和国际经济法规范,在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时,都需要考虑其国际利益,都需要严格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国际法的基础原则,都需要遵循有关的国际惯例。

②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从法律的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都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部分。在国际法渊源中又都可以区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个方面; 在国内法渊源中也可以区分为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个方面。

由上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虽然它们相互问在某些方面互相联系并相互交叉或重叠,但它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论述题

6. 试述何谓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其法律地位如何。

【答案】(1)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含义及其性质

①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基本含义

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当今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条款,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机构或内容有不同规定,有的甚至有很大差异。

a. 发达国家多认为,凡是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商业竞争的条款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 b. 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凡是不利于或妨碍经济发展的条款即是限制性商业条款。

c. 联合国第35届大会于1980年12月5日通过了《关于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为各国制定本国有关立法提供了参照标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贸易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如卡特尔协议; 利用转移定价限制竞争; 通过合并、接收、合营等形式垄断市场;

许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等。

②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含义

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2)对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国际管制

针对许可协议中的某些限制性商业条款,许多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竟争法或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禁止或管制限制性商业条款。然而,由于各国所运用的“合理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和差异性,往往成为当事人谈判时争议的焦点。

1978年联合国贸发会拟订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第四章列举了应予禁止列入许可协议中的20种限制性商业条款,包括单方面的回授条款、对权利效力的异议、独家经营、对研究与发展的限制等。

(3)我国对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管制

在我国的技术引进实践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经常出现在许可协议中,对此必须加以分析区别对待,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全盘否定。2008年8月1日,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该法第55条在肯定了知识产权具有合法的垄断性的前提下,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并可能承担因滥用知识产权而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依照该法第13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包括: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四、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