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所有人抵押权是一个特殊的抵押权,所有人抵押制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担保物权中的一个特别制度。它以抵押权的独立性为基础,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发挥抵押权的投融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制度立法中存在着法国以保全抵押为主与德国以流通抵押为主的两立种法模式,在不同模式下所有人抵押权的内涵与功能有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不管在哪种立法模式下,其都是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或制度规定在各国的基本法律之中。我国物权法等基本民事法律中并没有对所有人抵押权予以规定,而是在司法解释中进行有限度的认可,这是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方式和立法趋向的。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出现了许多新的物权利用方式和更复杂的交易环境,对于抵押权的充分利用有着更多的期待,因此,在法律上对所有人抵押权进行承认并构建完整的所有人抵押制度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本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对所有人抵押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在阐述其本体理论的基础上就其功能和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概括,并指出所有人抵押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抵押权。这些理论知识是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所有人抵押权规定的分析的基础上概括出的一般性原理,对下文的研究作了重要的铺垫。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就国外关于所有人抵押权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介绍。除了大陆法系国家外,还包括英美法系的相似内容。在发展过程中,各国对所有人抵押权存在着不同的态度并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笔者试图从各国立法的理论和时代背景两个方面就所有人抵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叙述,通过分析以为我国引入所有人抵押制度提供借鉴的基础。在第三部分中,笔者介绍了我国关于所有人抵押的立法情况,在介绍和分析司法解释关于所有人抵押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关于所有人抵押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既不符合经济社会的时代要求,也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在第四部分笔者就学术界关于所有人抵押权及其在我国构建的观点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理解,指出顺位原则的选择是一个立法政策的取向问题,抵押权的独立性与从属性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同时存在。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就我国构建所有人抵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从理论到实际的系统的分析,并对我国所有人抵押制度构建的功能取向和立法路径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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