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公用企业是指这样一类企业:其生产的产品与国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如电力、电信、邮电、航空等性质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对广大的国民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必需性,从宏观角度讲,产品具有公用性,这就要求提供此类产品的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到整个社会的效益,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公用企业概念的提出是近几年的事情,它提出的背景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政府放松了对那些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垄断企业的规制,像电力,电信以及航空等企业,在此类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内引入一定的竞争机制,政府逐渐从直接管理变为放松管制,就出现了企业自谋发展,自负盈亏的局面。这种局面就造成了目前公用企业为了实现其生产成本回收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而不断进行价格调整或是忽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权利破坏严重。然而,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还是从道德的角度讲,都要求公用企业不能够仅仅为了追求垄断利润而最大限度的侵占消费者的剩余,其产品价格的调整也不能对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的福利造成损害。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因而实现公平交易是社会运行的合理状态。然而在我们国家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参与主体不同的利益关系,使得公用企业与其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带有很大程度的不公平性,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像电信行业的高收费、乱收费,电价的经常性上涨,飞机的晚点等问题,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具体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公用企业自身所具有垄断性决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垄断利润。另一方面也是由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仍不完善所决定的。面对公用企业产品的价格上涨以及其他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时,由于我国司法机关的执法努力程度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理发环节没有创造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诉讼程序的繁杂,这些都导致了目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所以广大的消费者往往只能忍受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这样一旦出现大规模的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或是国民对公用企业产品的定价机制存在很大程度的不满时,将影响巨大,导致严重的经济及社会问题。因此,研究公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问题,通过构建一种更加优化的产品定价模型和分析立法、司法机关及交易的实施阶段各自绩效,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提高广大人民的福利,维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旨在从维护公用企业的生产成本回收以及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性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对公用企业产品定价机制的调整以及社会的交易制度优化两个方面来改善目前公用企业与其产品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交易现状。从公用企业的角度讲,要不断优化其产品的定价机制,改善消费者的福利。从社会的角度讲,要不断的优化完善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通过分析企业、政府、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策略来探索改善目前交易环境的对策,从而提高社会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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