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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701法学基础课(含法理学和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情势变更

【答案】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①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

②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

③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④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2. 共同危险行为

【答案】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 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④不能确定是由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3. 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己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4.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5. 物权与准物权

【答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这是个较为广泛的概念,不仅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并且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具体权利类型将随着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6. 人身权的专属性

【答案】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①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②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7.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①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8.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9. 不安抗辩权

【答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履行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履行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时,先履行义务人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0.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二、简答题

11.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

【答案】人格权是主体对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实现并维护其人格独立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关于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具体阐述如下:

(1)人格权法定性的概念

人格权的法定性,指对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内容、保护方法等都以立法予以确认,以便在对人格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相联系的权利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样的话,人格权的内容就会非常宽泛。具体人格权均采法定主义,其种类、内容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宪法、婚姻法、刑法等也确认了人身自由、身体权、贞操权等人格权。

(2)人格权法定性的意义

①人格权的法定性可以使得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得到广泛的确认和保护,有助于主体明确认识自己所享有的人格权,能够主动的行使并捍卫自身的人格权。同时也能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且可以通过人格权法的规定对遭受人格权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措施,允许其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办法恢复受侵害的权利。

②由于只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类型才受到相应的保护,限制了民事主体滥用权利的行为,仅对于法定化的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使人格权法的规定能够发挥切实的作用。

但是人格权不能陷入法定主义的泥潭,这就是说人格权法定并不意味着法律未明确列示的人格权类型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人格权中确认越来越多的具体人格权基础上,还应当设置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