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目录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一) . 2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二) 13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三) 24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四) 33 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前沿及法律热点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五) 45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其中占主导地位。

2.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①直接强制执行与代执行的含义: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②二者的区别为:

a.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b.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

4. 证据保全

【答案】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可能灭失,是指证据以后有可能不存在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有可能不存在。

②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即该项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案件的事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③提请证据保全的时间一般应当是在诉讼开始之后法院调查程序开始之前。

5. 行政复议的撤回

【答案】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6. 依法行政原则

【答案】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①法律创制原则。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为。

②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7. 行政调查

【答案】行政调查包括任意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任意调查。任意调查,是指在取得行政相对人非强制性协助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 强制调查,是指排除行政相对人的抵抗而进行的调查,也属于即时强制; 间接强制任意调查,是指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保障条件的任意调查。

8.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简答题

9. 行政行为的无效。

【答案】行政行为从产生时起就“假定”是合法的,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而重大违法,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刃卜么它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2)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3)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不可能产生行政法上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不履行该行为所确定的仟何义务,而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3)国家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利益要返还给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相对人因此行为得到的好处均应收回。但此种收回给善意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10.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答案】(1)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设置一定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质上是一种立法活动,但作为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它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