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国际关系学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81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专业综合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普惠制

【答案】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通过于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下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的原则、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条件。

2.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3. New York Convention

【答案】New York Convention,即《纽约公约》,又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该公约共16条。其主要规定是:①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②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③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4. 国际金融法

【答案】国际金融法是监管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国际金融法存在于国际组织或机构制订的法律或规则之中,在全球层面,如世界银行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在国际区域层面,如欧洲中央银行等制订的法律或规则; 还存在于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系统之中,如美国的《金融发展改革法》等。

5. 反向一致

【答案】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 )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时所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这一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都一致同意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一票通过程

序,只要一个成员同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它区别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协商一致(positiveconsensus )通过程序,即报告的通过需要获得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的同意。该程序是一种准自动程序。

6.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7. 代位求偿权

【答案】代位求偿权,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的同时还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即使残存的货值大于保险公司的赔付额,超出部分仍归保险公司所有。

8.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9. 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10.FCA

【答案】FCA (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FCA 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任

何其他地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在FCA 中,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二、简答题

11.简述我国外资立法的趋势。

【答案】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件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在加入WTO 前后,中国又对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立法作了必要的修改,使其与WTO 有关协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兼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特点,并具有中国的特色。

(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坚持平等互利,是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平等原则在外国投资关系上,表现为中外双方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应对等,在经济上互利互惠,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等地受到保护。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外资法对外资也是鼓励与限制相结合,但重在保护。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外国投资者原本及利润等的汇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合理解决投资争议等方面,都有较为详尽的明确规定。同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还规定了许多较为优厚的鼓励和优惠措施,如税收优惠、关税减免等。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我国的外资立法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并以此为基点。同时,我国外资立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制及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使我国外资法在一些规定上和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商业惯例趋于一致。这既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发展,又易于为外国投资者所接受,发挥其投资活动的积极性。而且参照国际惯例,还可弥补我国外资立法的不足。

12.简述仲裁条款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答案】仲裁条款与合同之间的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个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议发生之前所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2)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

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依据的合同存在,即便一方当事人称合同是通过欺诈的方式订立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