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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公立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问题研究

关键词:公立高等学校 处分权 学生 法律 行政主体

  摘要

公立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予高校的权力。但是,处分法定并不代表处分过程的合法。近年来,公立高等学校学生诉高校不当处分的案件呈递增趋势,这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还存在着很多亟需规范的问题。
高等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决定着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和法律责任形式。论文第一部分分析了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内涵和分类。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针对在校学生违纪行为施予的否定性的制裁和惩戒,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它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具有管理性质的准公权力,具有行政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高校学生处分有五种形式,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切入,在第二部分分析了高校在处分学生时所处的行政法律地位。认为高校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只有明晰了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才能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为处分纠纷的化解和诉讼提供法律依据。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具有与一般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但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又具有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的性质,二者的法律地位又有所区别。
论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权行使不当的表现、原因,及其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影响。这些表现主要有处分主体不合法、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设定的内容不合法以及处分目的的价值偏失。论文通过分析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我国教育法制的不健全,法律、法规、规章滞后于教育事业和时代的发展,其次,与我国的“重师轻生”的教育传统有关,同时,与学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漠以及源于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也不无关系。
高校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学生处分权,如何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论文第四部分提出了若干建议,主要有:建立救济途径二元化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即事前维护和事后救济两种渠道,事前维护主要是指国家要制定和修改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事后救济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原则有: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同时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还应该树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