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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商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论述题

1. 我国破产预防制度的程序规定。

【答案】我国的破产预防制度包括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

(1)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

②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口的。 ③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④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

⑤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的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的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和解程序执行的基本思路:

①和解协议的内容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是通过债权人的让步来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压力,因而,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

②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一些债权人让步后对债务人经营方面适度干预和监控的内容。同时,破产和解又是一种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的通过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③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干预,以克服司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

④破产和解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2. 试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法律特征。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凡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都有下限和上限的规定,一般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30人或50人以下; 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的公司法一般仅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规定。

②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④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⑤公司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亦较简单、灵活,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程序亦较简便。

⑥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2)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股东责仟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3. 试述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制度。

【答案】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资格。即指《公司法》赋予公司在法定条件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1)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享有的在法定条件下权利与义务的资格范围。法律赋予公司权利能力的同时也限定了它能够行使权利的范围。它是判断公司在法律上是否能够享有某种

权利和承担某种义务的标准。

(2)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体现在:

①它是公司依法获得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法律资格,②它是法律所直接赋予的,③它始于公司的成立,终于公司的注销,④它表现在不同性质的公司存在不同的权利能力。

(3)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表现在:

①公司不能享有与自然人的自然性质有关的专属权,只享有与自然人的自然属性无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②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③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④董事、高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实施)自己的意思行为,取得某些具体权利和承担某些具体义务的资格。即公司在法定资质范围内,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资格。

(1)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①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代表机关实施意思表示具体行为来实现,而其代表机关实施意思表示最终由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实施其职务行为来体现。

②公司的行为能力只能在公司的法定权利能力范围内实施。

③代表公司履行的职务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限定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行为方为有效。

④公司的行为能力超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和授权范围,则该行为能力下所实施的行为无效。

(2)公司权利能力与公司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公司权利能力与公司行为能力同时产生或同时终止; 公司权利能力与公司行为能力范围边界一致。公司行为能力边界不能超过权利能力范围。

②区别:公司自身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法定范围内不一定等量一致; 权利能力相同的各公司行为能力不一定相同,取决于各公司的性质、资本、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

(3)公司的责任能力是指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或能力。公司责任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它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结果,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和终止,它以公司行为能力的实际实现为责任前提,它包括民事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4. 试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各自的主要特征及相关区别。

【答案】(1)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与其他商主体相比,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①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

②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