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2.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 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股票交易有两种形式,一为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为柜台交易,即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交易。
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5.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_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6.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7.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8.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二、简答题
9. 简述船舶抵押权。
【答案】船舶抵押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①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可以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但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③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设备和属具。
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①船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受偿顺序依以下标准确定:
a.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b.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c. 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数人均未登记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但抵押人有权在抵押权设定后,再以已抵押的船舶设定抵押权。
③在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随之转移。 ④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 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