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税收管理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原始凭证常见的问题。
【答案】原始凭证有如下常见的问题:
(1)填开发票,采用发票“大头小尾”手法逃避税收
按照发票填开要求,三联或多联发票不同联次必须采用复写的方式同时填开。如果发票联次不同时填开,说明纳税人在填开发票过程中,故意造成“大头小尾”发票,即记账联和存根联填列的金额小,报销联填列的金额大;或记账联和存根联据实填列,报销联多填金额;或报销联据实填列,记账联和存根联少填金额。
(2)发票跨地区使用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劳务,或纳税人外出临时经营时间超过180天,纳税地点为其劳务发生地。如果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发票,往往为其提供了逃避税收的可能性。
(3)使用非经营性结算发票入经营结算账
纳税人自行填开或商事活动中获得的非经营性结算发票,不能作为纳税人的经营发票进入经营结算的最终结果。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用各类收款收据代替经营发票,是违法行为。
(4)随意改变发票内容
我国现行税法对纳税人的核算内容、成本列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纳税人都不能超标准列支,有纳税人任意改变发票内容,以躲避税法的管辖、少缴税款,
(5)代开发票
纳税人为他人代开发票或纳税人委托他人代开发票都是违法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偷税漏税。
(6)使用过期发票
纳税人使用过期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是违法行为。
2. 简述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关于偷税的法律界定及法律责任。
【答案】现行税收征管法为2013年经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关于偷税的法律界定及法律责任如下:
(1)偷税的法律界定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的法律责任
①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罚款
a.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
②构成犯罪的刑事处罚
a.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 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宄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c.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d. 对多次实施上述两项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 税收法制管理有哪些作用?
【答案】税收法制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税收分配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它的作用主要有: (1)税收法制是税收管理的前提和法律依据;
(2)税收法制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保障;
(3)税收法制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4)税收法制是征收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4. 对销售不动产的检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不动产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否符合税法的基本规定,有无少计漏计收入的行为。
①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也比照不动产的销售征收营业税。
②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检查纳税人预收款是否及时纳税。
(3)检查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是否分别缴纳建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营业税。
(4)纳税人是否用销售费用或建筑费用冲抵销售收入。
(5)纳税人销售合同金额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账外销售或将销售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纳税的行为。
5. 税款征收方式有几种? 各自适用哪些对象?
【答案】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及时、足额入库,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税款征收主要方式及其适用对象如下: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会计账册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耗用情况等因素,查实核定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税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如果纳税人的实际产量超过查定产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实际产量不及查定产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对财务会计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如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税款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及有关单位评议情况,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及应纳税额并分月征收的一种方式。若纳税人在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税收入超过或低于其原定数额20%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没有记账能力、营业额和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业户的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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