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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655专业基础课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答案】(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含义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①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②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因此,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①一般人格权包含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任何人都应受尊重的权利,它是所有个别人格权的基础,个别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包含个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是全人格利益的概括。一般人格权从其权益的内涵上包含了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则是特定具体人格利益类型化。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具体人格权只保护特定利益。

②一般人格权优先于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还包含十分丰富的其他内容,而这些内容是不可列举穷尽的。因此,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界定,也只能用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将其外延的程度进行界定。但这种界定由于建立在个体的价值观念之上,所以其范围会因此略有差异,也就是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但这种弹性空间将无法消除。一般人格权自然而然地成为个别人格权的渊源。从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创造个别人格权的母权,新的人格权都是由此一般人格权中剥离而独立出来的。从法律逻辑上说,它要优先于特别人格权,这种关系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相类似。

2. 简述我国担保物权的类型及发展趋势。

【答案】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类型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具体阐述如下:

(1)担保物权在《物权法》出台后发生的变化

①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a. 将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

b. 进一步明确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可以抵押;

c. 灵活规定了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

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

为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增加了企业的融资能力,拓宽了融资渠道。

③规定了最高额质押,细化了最高额抵质押的规定。扩大了用于出质的权利范围,增加了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2)我国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

①担保物的范围不断扩大。

②担保物权由纯粹的债的保全功能向融通资金和商品的功能发展。担保物权是应保障债权的实现的需要而产生的,它通过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以最大的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而担保物权的首要功能当然是保全债权。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关系的发展,担保物权的功能发生了变化,由单纯被动的保全债权向主动引发债权发展。

③担保物权从只重视担保功能向同时注重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发展。

二、法条比较与评析

3. 《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试比较这两条的异同,并举例分析。

【答案】(1)两法条内容分析

①《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规定。该规定既包含附生效条件,也包括附解除条件。

②《合同法》第93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既包含协商解除合同,也包括为一方设定解除条件的解除。

(2)两法条规定的相同点

①两法条都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符合两法条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均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②两法条所规定的内容都具有意定性。即无论是对于合同效力附条件,还是约定解除条件,都是合同双方可以自主决定和约定的,因而体现一种意定性。

③两法条中的约定都可以在合同签订之时进行约定。

(3)两法条的区别

①内容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既包含合同效力的产生条件,也包含合同解除的条件设定。如果所附条件是生效条件,那么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合同法》第93条则规定的是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不存在合同生效的问题。

②适用合同的范围不相同。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并未生效。因而该条所针对的合同不限于生效合同。《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生效的合同。

③解除条件的性质和效力不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立合同自动失效,也就是说解除条件约束双方当事人。《合同法》第93条中的解除条件是为一方设定的,是

一方的权利,一旦设定了该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就是为1方设定了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当然,他也可以放弃解除权,使合同继续有效。因而,两条文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在性质和效力上不相同。

(4)举例说明

①甲某和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甲某一套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五年,并且约定如果在此期间甲某的儿子结婚,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签订后两年,甲某的儿子结婚。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附了一个条件,即附上了解除条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因甲某儿子结婚,解除条件成立,甲某与乙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失效。

②甲某与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在春节期间向乙某提供1000斤活鱼,双方还约定如果甲某提供的鱼色泽不好,林某可以拒收,并解除合同。本案中,甲某和林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自签订时就已经生效,但是合同为林某设定的解除权,如果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况出现,林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该解除权仅林某享有,而且他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