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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655专业基础课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 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清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2. 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答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

与被继承人生前共有的财产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合伙共有财产。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将遗产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不能把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遗产进行分配。

(2)承包权

在确定承包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时,应区别承包权与承包收入。承包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承包权不可以作为遗产。

(3)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依法使用国家、集体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公民生前占有、使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等,如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房屋租赁权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由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的房屋承租权。

这种权利专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承租人死亡时,合同即终止。

(5)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归复员、转业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死亡时,上述费用尚存的应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上述费用己经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则不再作为遗产处理。

(6)抚恤金、保险金

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死亡时,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其他生活补助费,则是国家对死者家属的关怀和帮助,不是死者的遗产。

二、法条比较与评析

3. 《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试评析这一法条。

【答案】《合同法》第72条规定所涉及的是民法理论上的部分履行制度。其所处理的问题是,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履行不完全”时,双方的利益状态应该如何调整,具体阐述如下:

(1)部分履行的界定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只履行了合同债务中的一部分,而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的债务。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一般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

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

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2)部分履行中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债务。部分履行构成对全面履行原则的违反,因此必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①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这种拒绝权属于一种法定的对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其功能在于使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而不构成债权人迟延。

②根据诚信原则,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利益的,债权人应当受领。即债权人的拒绝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债权人受领部分履行,将导致债的部分消灭,但是不影响债权人采用其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即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害的,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③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