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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612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约票据。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

支票和汇票之间的区别包括: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

(2)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

(3)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

(4)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而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

(5)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口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口的规定;

(6)支票无承兑制度,而汇票有承兑制度。

2. 试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答案】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2条及《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仟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 简述合同效力的类型。

【答案】合同效力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合同有效。只要合同双力一具有民事能力,遵循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2)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主要有如下: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③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⑦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3)合同效力待定。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③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幂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

4. 简述一般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答案】一般背书转让有三个方面的效力,即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担保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

(1)权利移转效力

转让背书本来就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因此背书人的本意便是要移转汇票卜的权利。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便由背书人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汇票权利人。依背书移转的权利,具体包括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追索权等。依背书移转权利时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且被背书人可以取得优先于背书人的权利。权利移转效力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力。

(2)权利担保效力

这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仟。即是说,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背书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背书人也不得免除其担

保责任。此外,背书人也不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这种担保责任,而且对全体后手都负此责任。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使汇票作为信用证券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3)权利证明效力

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换言之,如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则凭此即可证明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反过来说,持票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也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还体现为:汇票债务人对于背书连续的持票人的付款具有免除责任的效力; 如果汇票债务人主张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应负举证责任。

5. 船舶碰撞管辖权

【答案】(1)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对于船舶碰撞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①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

②扣押过失船舶或依法得扣押的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法院,或本可进行扣押但已提出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地点的法院;

③船舶碰撞发生于港口或内河水域时,则为碰撞发生地法院。原告对上述法院享有选择权。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对于涉外船舶碰撞案件,根据《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因船舶碰撞引起的下列素赔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①船舶碰撞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②船舶碰撞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属于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被扣留、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船籍港为我国港口的;

③船舶碰撞造成中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6. 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答案】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对于股权的性质存在广泛争议,现就股权的法律性质论述如下:

(1)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

①“股权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②“股权债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

③“股权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它是解决社团法人内部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④“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