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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877综合考试之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执行异议

【答案】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2.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

【答案】(1)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概念

①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②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管辖权转移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移位;移送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管辖权。

②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管辖移是为了纠正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执行。

③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管辖移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的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

3. 管辖权异议

【答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4. 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异议之诉系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二、简答题

5. 百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案】(1)自认的概念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2)构成要件①自认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并且是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②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③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④当事人所作的是对己不利的陈述。

6.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

【答案】(1)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在开庭期日到来时,或者在开庭审理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因而必须推迟开庭审理期日。

(2)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a.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和小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b. 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泛指如果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7.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相互关系是决定诉讼形态的重要因素。由于民事诉讼是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相互作用下逐步展开的过程,如何合理界定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界域范围,便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课题。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处分权制约审判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直接决定法院审判权运作的起点、范围与终点。审判权的启动

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审判权的作用范围通常受制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提出的事实、证据的制约;审判权也往往会因当事人撤诉、放弃诉讼请求、自行和解等而停止运行。这些都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当然,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存在程度上的差异。某些处分行为直接产生相应的诉讼效果,而无须审判权的介入。而另一些处分行为虽然也对审判权构成了制约,但不具有绝对性,需经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产生预期的诉讼效果。

(2)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具有监督作用。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应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有赖于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方面,审判权应指导处分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应防止审判权的过度扩张。

在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贯穿于从审判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并对诉讼的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的确立是由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民事权利属私权利,通常情况下,它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无直接的关联,国家无须对此进行干预,而应允许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这种实体法领域的自由处分权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过程中得到延伸。

8. 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a.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b.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c. 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d. 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e.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①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a.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