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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南大学法学院761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判断: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

因此,题干中的监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

2. 国家为什么不能无法而治?

【答案】国家不能无法而治,特别是现在文明社会,理由在于:

(1)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要实现国家职能,必须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家机关,使国家成为有序运行的机器,这样,就需要用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体系,确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各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等,从而使整个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能有效地运转。

(2)国家通过法建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法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的系统表现。各个取得政权的统治集团,都用法确认本国现存政权的合法性,表现国家的性质,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固定化,并运用法律形式使国家权力具体化、普遍化、经常化,保障本阶级系统地行使国家权力,从而顺利实现其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和管理。

(3)国家通过法实现其职能。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国家职能是指国家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国家要实现其对内和对外的各种职能,不仅要依靠军事的、外交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而且需要通过法来反映国家活动的各项基本内容,保障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

(4)国家通过法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法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法

是一种公开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社会规范,国家运用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主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这些均显示出国家权力的权威性。

(5)国家通过法建构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法对于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国家制度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当政治经济的发展同现存国家制度中的某些环节发生矛盾时,或者当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国家制度有所发展变化时,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调整和完善国家制度,进行体制改革,弥补国家制度的缺陷,适应新的情况。

3.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二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

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同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杜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

①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②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马克思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有着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为此,就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只有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的途径,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才是可靠的、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4. 试比较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

【答案】(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法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险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险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

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行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授权性规则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等用语。授权性规则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随着法律的进化而递增。在现代法律中,授权性规则占首要地位。

(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与授权性规则不同,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