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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救济

  摘要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才逐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但一些相关法律原则、制度和措施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就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而言,因为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依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还存在诸多疑问和漏洞。从理论研究方面看,学界对于许多理论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因此,研究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依然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各国对商业秘密定义的表述各不相同,但都突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体现商业秘密本质属性的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实用性的规定使得许多信息被排除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已不合时代的要求,应予以去除。商业秘密保护史上曾先后出现过四种救济理论,其中财产权理论对商业秘密权的救济最为完善,而且它也体现着商业秘密权救济理论的发展方向。我国进行商业秘密立法,应以此理论为基础,制定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并列的商业秘密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损害赔偿这一种民事救济手段,对禁令(即停止侵害)救济则没有规定,而禁令救济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损害赔偿救济,在有些情况下甚至超过损害赔偿救济。美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禁令救济制度较为完备、细致。我国应结合现实情况,借鉴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设立诉前禁令制度,详细规定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范围、效力以及救济措施,以丰富我国的商业秘密侵权救济制度。商业秘密侵权造成的损害不是表现为该秘密信息自身价值的减少,而是表现为对权利人利用该商业秘密可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挤占。侵权人挤占的这部分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获得的合法利益,侵权人应予以全部赔偿。权利人的损害一般包含三个方面:当前的经济利益、未来可获得的利益以及开发成本。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一般有四种方法,一是以计算原告损害额作为赔偿额,二是以计算被告利润作为赔偿额,三是以合理使用费作为赔偿额,四是以法定赔偿金作为赔偿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方法,从实际情况来看,还应增加后两种计算方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有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为保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权利人行使其商业秘密权利进行适当的干预;另外,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依赖、为了促进科技进步,有时也要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救济权利加以限制,即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为上述目的利用该商业秘密,当然,他人必须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总而言之,从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角度考虑,我国商业秘密法应进一步健全禁令救济制度,要设立诉前禁令救济制度;增加关于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规定;增设民事救济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