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纳税主体

【答案】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税法中还可能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在增值税法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 在所得税法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等。

2. 经济法的实施与经济法的实现

【答案】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它是将经济法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使抽象规定具体化的过程。而经济法的实现是经济法实施的目的,它是指经济法规范在现实中得以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现实结果。

3. 严格责任原则

【答案】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4.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5. 政府的定价行为

【答案】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价格法》从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①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②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③((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地根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

6. 能源法

【答案】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

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的能源法表明:①能源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的特定部分,即能源物质利益关系。②能源法的调整以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为出发点,以保证能源安全、有效和持续供给为归宿。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其中,制定法是主要的,它包括关于能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7.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 价格体系

【答案】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价格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价格、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等等; 按照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环节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零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等等; 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等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答案】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对此适用除外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0.简述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

律卞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近现代社会的重要的细胞和组成部分,是经济生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2)企业的分类

①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这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经济实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②股份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a.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b. 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③合作及集体所有制企业

a. 合作社企业,指按照合作社组织方式依法设立并运行的经济组织。

b.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是我国公有制经济成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c. 股份合作企业,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 ④私营企业,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⑤联营企业,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 或者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力一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仟的企业。

⑥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也包括中外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⑦港、澳、台投资企业,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小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