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学题库>法律行为的代理题库

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许可证制度是一种() ["关税壁垒措施","鼓励出口的措施","管制进出口的措施","鼓励进口的措施"] 游客一旦走失后,导游员怎么处理? 为预防游客的走失,地陪怎样做好提醒工作? 导游员怎样预防治安事故的发生? 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政策的基本点应确定为:() ["A、适度增加贷款规模","B、合理调整贷款结构","C、提高贷款经济效益","D、控制不良贷款增加"]

甲与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两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
(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能否取得对台式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效民事行为的知识和有关代理的知识。对本案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对乙方行为的本质的认识: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乙、甲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保管人和代理人的乙,对被代理人甲负有忠实和注意义务,在其从事代理行为时,应从甲的利益出发,尽到适当的注意,处理好甲委托的事务。
其次,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除特殊情况外,民法禁止代理人的自己代理行为和双方代理行为,同时民法也禁止代理人的懈怠和诈害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的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诈害被代理人甲方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有关:“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代理人乙和第三人丙对被代理人甲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再次,乙与丙之间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丙并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应向甲返还。但其向丁转让电脑的行为,因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通过支付合理对价的方式占有了电脑,根据民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丁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获得电脑的所有权。至于甲的损失则由乙、丙负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
(1)注意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的理解。
(2)注意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无效免责条款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3)注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实践中购买赃物等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线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