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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829土地管理学(含土地经济学)之土地经济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抵押权

【答案】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拍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2. 农业土地经营规模

【答案】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土地或耕地的数量。

3. 土地计划利用

【答案】土地计划利用是指采取计划方法指导,调整土地资源的利用活动。

4. 地租

【答案】地租是指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

5. 土地保护

【答案】土地保护是指依据自然生态规律采取各项保护措施或在利用土地时,停止采用原来的破坏性措施,从而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

6. 土地使用权

【答案】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一定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

二、简答题

7.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的突出表现?

【答案】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征收土地使用费(税);

(2)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

(3)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法规;

(4)修改宪法和土管理法;

(5)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规与全面开放土地市场。

8. 简述土地自然供给的制约因素。

【答案】制约土地自然供给的因素包括:

(1)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气候条件;

(2)适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质地和气候条件;

(3)有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

(4)有可供人类利用的生产资源;

(5)一定的交通条件。

9. 简述建立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答案】建立土地管理制度的客观必要性包括:

(1)土地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2)土地供给的稀缺性;

(3)土地利用后果的巨大社会性。

10.简述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

【答案】土地利用的基本经济原则包括:

(1)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

(2)扩大耕地面积与集约利用相结合;

(3)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4)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5)专业化利用与综合利用相结合。

三、论述题

11.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答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并坚持这个经济范畴,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地租范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

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然而土地资源的浪费又很严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长期无偿使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由于长期以来理论上的误解,认为土地公有制一旦建立,地租范畴即不存在了,因而一直实行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在理论上正本清源,肯定地租范畴的存在,就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2)地租是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

中国的国家土地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为主,忽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因而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差,显得软弱无力。在理论坚持地租范畴,在制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在搞

好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就能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地租是制定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从农产品来看,制定价格必须以其社会生产价格为基础。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包括三个部分,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绝对地租。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这是假定劣等地不提供地租为前提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劣等地也要缴纳绝对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也要求实现。如果否定地租范畴,不把绝对地租作为农产品价值的一个必要部分,那么,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农产品价格必然低于真正的社会生产价格。那样,在农产品生产中,不是土地经营者得不到平均利润,劳动者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报酬,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得不到实现,因而也就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4)地租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

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土地价格实质上是地租的购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它取决于地租量和利息率的大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自然土地没有投入人类劳动因而没有价值,因此一般说制定土地价格不能以土地价值作为基础。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如土地投资、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等的影响。然而地租量的大小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之一。有了准确的地租量,就能较为容易地制定土地价格。而有了能反映客观实际的土地价格,也就为开放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国家征用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确定土地税收金额等,提供了客观标准。

1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