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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8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私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 分割规则

【答案】分割规则(Depecage )是指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适用不同的法律的做法。早在中世纪就有学者主张有关违反合同的问题由履行地法支配,有关合同的其他问题由合同订立地法支配,就是这种规则的表现形式,这种做法目前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为法律关系往往由不同的方面和环节构成,不同的部分和环节之间往往具有相对独立性,常常有自己的重心,一概要求所有方面受一个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支配,具有机械性,因此分割规则相对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是冲突规范软化的一种有效方法。

3.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答案】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或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分三类:①采事实说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举证证明; ②采法律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③采折中说的国家规定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4. 法域

【答案】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之为法域。法域具有三个特征:①法域为特定的地域范围; ②法域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即无论是以国家为法域,还是以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地区为法域,它们都应当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③法域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和非主权性。

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它就是一个具有数个法域的国家,常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者“复数法制国家”,或者“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

5.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6. 冲突规范

【答案】冲突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因而,通过这一指引使有关国家的实体法最终得到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才是完整而有效果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7. “场所支配行为”

【答案】“场所支配行为”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冲突规则,由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所创立。该原则认为法律行为方式应由行为地法来决定,只要某一行为符合行为地法的规定,那么世界各国都应承认它的合法性。时至今日,“场所支配行为”己为各国学说和立法普遍采纳。不过,有的国家认为它是强制性规则,必须绝对适用; 有的国家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可以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原则的理论渊源。

8.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民法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答案】国际民法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产生存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方面。

(1)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是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

①当今的国际社会,除了世界各国一致承认外国国家、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以及国际组

织及其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以外,还没有得到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适用的国际条约来统一规范各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即使某些国家缔结了一些多边或者双边条约以便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也由于有关条约的数量及其适用范围上的限制而未能构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法规范。

②目前国际上对各国在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没有任何限制,而是任各国自由决定对哪些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所以,世界各国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利益,从有利于本国及其国民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角度出发,依据本国的法制原则和观念来规范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问题。因此,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多种不同的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制度。

③采取不同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国家关于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即使是在实行相同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国家之间,其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国际民事案件发生后,有关国家的法院往往都是依据其内国法中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来裁定对该案有无管辖权。正是由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方面的立法的差异,势必导致有关国家之间发生严重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2)各国立法上有关管辖依据的不同是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间接原因。

①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规定,内国法院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发生来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a.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都是基于“有效控制原则”,以对人诉讼中的被告处于本国境内能收到有关传票,或对物诉讼中的标的物处十本国境内这样的法律事实,来确定本国法院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b.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主要以诉讼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这个事实作为内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葡萄牙、瑞士和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立法中,一般以被告一方在内国设有住所或习惯居所,或有关诉讼标的物在内国境内这样的事实来确定内国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确定内国法院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依据的法律事实一一即各国诉讼立法中的管辖权依据存在明显的不同。

②就某一具体案件来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国法院行使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依据的法律事实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这同样会导致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如许多国家规定在有关法人的国际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法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各国法院依据其本国的立法所确定的法人住所并不完全一致。

③由于各国的诉讼立法对内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也会经常导致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10.判断:我国已加入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1924年海牙规则)》。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并未参加《海牙规则》,但我国航运公司的提单条款与《海牙规则》的规定相似,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大量参照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