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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Z180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2. 即时性行政强制

【答案】即时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时间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时间,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即时性行政强制具有以下特征:

①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②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③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④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这是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的。

3. 行政赔偿费用

【答案】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从国外的情况看. 行政赔偿费用制度有如下几种:

①中央政府统筹编列赔偿预算。地方行政所支出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拨付。

②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

③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国家和赔偿机关相结合共同负担赔偿费用。

④通过保险渠道支付赔偿费用。

我国行政赔偿费用制度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方式,即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支出; 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省财政支出; 县级政府的赔偿费用,由县财政支出。

4. 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己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行政救济关系

【答案】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救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6. 间接强制

【答案】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对于相对人应履行而又不能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只能采取间接强制。而对于相对人应履行但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则既可采取间接强制,又可采取直接强制。

7. 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的辩论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相互辩驳和论证。辩论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双方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以此查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的辩论,集中到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之争。辩论的特点是:

①以现存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即辩论对象的特定性。

②在诉讼过程中,如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则只能就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辩论,即辩论内容的可变性。

③辩论的实质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和侵权。即辩论的有限性。

8. 行政补偿责任

【答案】行政补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因合法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为此依法对后者实施财产上弥补的一种法律义务。行政补偿责仟又称损害补偿责仟,是行政损害责仟的一种,其构成要件是:

①引起行政补偿责任的行为人限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

②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只导致行政赔偿,而不产生行政补偿;

③该行政行为确有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

④该财产损害事实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答案】(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

③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2)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①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有资格请求行政赔偿。公民能否亲自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要视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者,不能有效地行使请求权,故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②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受害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主体有权要求赔偿。

③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合法成立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其他组织同公民、法人一样,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因行政违法行为受到损害,可独立请求行政赔偿。受害的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或个人有权要求赔偿。

10.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答案】(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以消极不作为的力一式表现出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

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且具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