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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710法理学与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思考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答案】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在于:

(1)产生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

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2)体现本质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3)适用范围不同

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4)调整内容不同

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5)实施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6)历史使命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无政治色彩。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

2. 如何认识和理解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和作用?

【答案】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卞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它们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

(3)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界限的。

③任何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和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

权利和义务的界限性告诉人们,权利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提供的可能,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反之,就会引发政治上的动荡、经济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表现为:

①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的手段。

②它们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当然,作为权利之基础的利益不能是纯粹个人的利益或仅仅与个人有关的利益,而是能够被人们普遍享有、获得广泛关注的利益,即可能互相竞争的利益。正是这种利益的竞争推进着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5)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权利的能动性和可选择性首先意味着法律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要求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以及放弃某些可与人身相分离的权利的自由。权利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其是否实际地享有、行使或实现某种权利,而不是被迫地去享有、行使或实现该权利。义务则是受动的。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更不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其是无所选择的,除非有一个更紧迫的义务发生,以致义务人不得不先履行后者。

3. 简述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答案】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具体分析如下:

(1)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2)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尽管各个国家的法理学家都努力解答法的一般性问题,都努力建立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的一般理论,但其研究的立足点和参照系都难以脱离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其理论往往打上本国法的历史和现实的深刻烙印。一些注重法理学之实际功用的法理学家,更是自觉以本国法律实践为研究的立足点、中心和归宿,努力为本国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服务。中国的法理学家在思考和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南。

4. 法律程序影响人们行为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案】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各司其职,避免越姐代危陪审员对于法官既是一种配合、又是一种牵制的角色; 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则是平等发言、争辩的代表。缺乏分工或者分工小充分的程序在功能实现上是有缺失的。

(2)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如以分级式的审判阶梯来完成审判任务,比只经过一审更可能抑制法官判断的随意性。又如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定程序中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行政主体的悠意。

(3)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上展开。①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 ②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4)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①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既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