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师范大学830法学专业基础(民法、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运费率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在国际班轮运输中,多以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实际表现形式,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
班轮运输分为两种形式:①核心班轮,即定线定期班轮,是指船舶严格按照预先公布的船期表运行,到离港口的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也就是所谓真正的定线定期班轮运输,这是班轮运输的主要形式; ②定线不一定定期班轮,是指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 也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终到港,但中途挂靠港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2. Lex Mercantori
A
【答案】商人习惯法(Lex Mercantoria),即中世纪的商人法。1012世纪产生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自治城市中,是从事欧洲和东方之间贸易往来的一个特殊的商人阶层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人习惯,与当时的当地法、封建法、皇家法、教会法等分列,其中海商法最为发达。其特征在于跨国性、行业性,并由专门的商事法庭审理,由商人自己执行,程序简单方便,强调公平。中世纪以后,商人法逐渐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3. 区域贸易协定
【答案】区域贸易协定(RTA ,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指WTO 各缔约方通过自愿签署协定,取消产品货物贸易或其他贸易的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发展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
4.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5. 原产地规则
【答案】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6. CIF
【答案】CIF (全称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贸易术语适用十海上或内河运输。在CIF 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卖方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C 条款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
7.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8.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简述题
9. 何谓“灰色区域措施”? 试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与负面影响。
【答案】“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实力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实力较弱的贸易伙伴,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签订自动出口或进口限制协议,以及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则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选择性保障措施。
(1)“灰色区域措施”产生的原因
作为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博弈的产物,“灰区措施”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具有特殊价值。它的产生和蔓延与进口国的国内政治结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国际宏观经济背景、贸易利益分配等因素密切相关。
①进口国实施“灰区措施”具有绕开国内宪政权力限制的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外缔结正式的国际条约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行政部门都不享有一般性成文法授权去达成不符合GA TT 国际义务的保障措施协议,采取非正式或默示的灰区措施安排则可以避开司法的控制。
②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达成的双边安排或者出口国政府的单边行动,从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是实际上往往是迫于进口国的政治或经济压力。
③“灰区措施”产生和蔓延具有相应的宏观国际经济背景。
灰区措施鼎盛时的20世纪70, 80年代,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西方国家经济的最困难时期,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开始对西方国家具有了较大的比较优势。在GA TT 保障措施已不能满足西方国家贸易保护的需求时,这些国家就大量寻求“灰色区域措施”的保护。
④在微观层面的贸易利益分配上,进口国政府对外推行“灰色区域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内生产者在国内市场的市场份额和销售价格,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竞争能力。
(2)“灰色区域措施”的负面影响
在历史上,“灰色区域措施”是与GA 丁T 多边贸易体制相伴而生的,它的出现和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侵蚀。
①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方法上,灰区措施与GA TT 体制是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关系。 在灰区措施中,贸易政策的安排体现出双边主义的倾向,进口国给予出口国的配额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全球配额和招标方式; 反过来看,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也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其他缔约方。因此,灰区措施对GA TT 多边贸易规则的规避,实际上是一种双边主义贸易政策对多边主义的侵蚀。
②在国际法上,“灰色区域措施”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修改方旨在使新的双边条约仅在它们之间生效,虽然“后法优于先法”,但是有可能对未参与修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造成损害,因为它与GA TT 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减损了其他GA TT 缔约方在GA TT 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与多边贸易体制所秉承的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
10.简述WTO 的基本原则。
【答案】WTO 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WTO 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3)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