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大学法学院619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2.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3. 法律文化
【答案】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在概念上,文化概念的多样性同样影响着对法律文化的理解,使法律文化这一概念也具有多样性。
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4.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
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5. 法律体系
【答案】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1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6.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问答题
7. 法的效力层次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法的效力位阶,其含义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一般讲,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其创制的法律文件的等级就高; 制定的程序严格,其法律的效力等级在多数情况下就高。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下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它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法治国家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通例。
(3)新法优于旧法。这只有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就是说,新法不能优于比其位阶高的法的效力。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则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
(5)在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我国按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采用如下方法解决:一是依法裁决; 二是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 三是进行备案与审查。
8. 简述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
【答案】(1)法的现象
在法学上被称为“法”的这种现象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2)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是一个类概念,包括法、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包括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实现、法律监督等等,其中每一个范畴都可以称为法律现象,它们的总体则构成了一个国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
上的法律上层建筑。
(3)法的现象与法律现象的关系
①法律上层建筑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划分,一部分是制度上层建筑,即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机制; 另一部分是思想上层建筑,即作为法律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思想基础、意志基础的法律意识。法律上层建筑的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法律现象都和法有着紧密的联系,法是它们的中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法律现象都是法。
②我们所研究的法的现象应该包括一切国家、一切时期所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法的概念应该适用于所有的法,古代的、现代的,东方的、西方的、国际的、国内的,而小包括小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现象。
9. 简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答案】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主要原因为:
(1)判例法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有国家体制,因此,它不能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2)我国现有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的训练,再加上判例法程序复杂,既费时,又不能适时。
(3)判例法本身存在缺陷:突出个别,不重视一般,有明显的片面性。但我国不否认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
10.法律关系是如何分类的?
【答案】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依据的法律部门小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包括:
a. 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