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802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答案】地役权是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的冲突为目的,但是两者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有:
(1)产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张或者限制的关系; 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是基于土地的自然需要而固定或永久地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土地使用上产生的义务不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改变而改变。因此,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 而地役权源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之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受到损害后救济请求之诉不同。相邻关系遭受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5)提供便利的要求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6)存在条件方面不同。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设立地役权。
(7)是否有偿不同。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2. 比较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
【答案】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在规范功能上
侵权行为的规范功能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不当得利则在于不使受益人获取非法利益。
(2)在法律要件上
①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须受有利益,而侵权行为则不问加害人获益与否。
②在因果联系要件上,不当得利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而侵权行为则采用相当因果关系。
③在主观要件上,侵权行为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不当得利则不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
(3)在法律效果上
加害人的债务为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而受益人的债务则只须返还所受利益。两项债务的主题并不相同,数量自然也小同。
3. 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 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清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4. 简述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及其主要判断方法。
【答案】(1)侵权法上过失的概念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兔的主观状态。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 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结果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定为构成一般过失; 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2)过失判断的主要方法
①主观标准,指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他对此结果则不负任何责任; 相反,如果他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要承担责任。”
②客观标准,指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客观标准注重的是对行为人的外部行为的考虑,而不是对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的检验。
③过失的客观化。根据过失的定义,对过失进行判断时需要明确的“应当预见标准”。这种“应当预见标准”为行为人设置了注意义务。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就可能构成过失。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因此“应当预见标准”也可能不同。过失的客观化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a. 法律假设一个理性的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在一般意义上而言,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作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
b. 法律规定了很多的行为标准,例如交通规则,如果违反这些行为标准,则构成过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就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④过失判断的经济分析方法。汉德公式是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提出的关于过失认定的著名公式。汉德公式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要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 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的发生,那么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
二、论述题
5. 债权关系与所有权有何不同。
【答案】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者区别如下:
(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依附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所有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有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仅向权利人为给付,债权人也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此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所有权为绝对权,可对抗世间一切人,所以所有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平等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所有权具有追及力。
(5)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所有权的客体为物。
(6)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清偿得到满足,而所有权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6. 结合合同法,试述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过失而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两种责任的相同点
①两种责任都具有相对性,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责任。
②两种责任同属于债的发生原因,都具有债的相对性的特点。
③两种责任都具有财产性,合同法是财产法,这两者责任形式也都属于财产之债。
④赔偿的意定性,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各种事宜。比如责任范围、方式、形式等。
(3)两种责仟的不同点
①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