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实质上是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必须有法定事由,并且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也就是继承权的依法剥夺,而不是由继承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1)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小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小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但因实施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国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a. 客观上继承人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杀害行为是指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目的违法行为; b. 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至于继承人的杀害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在所不问。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构成这一法定事由的条件有:
a. 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
b. 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若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出于其他动机和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构成该行为。由于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因此,该杀害行为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者困境。构成这一行为的条件为:
a. 被遗弃的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
b. 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尽扶养义务。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财产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权利,合法遗嘱受法律保护。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既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干涉和侵害,也是对可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的权利的侵害。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2)丧失继承权的效力
①继承权的丧失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既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前,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但因继承权的丧失是使继承人失去继承的资格,因此,继承权的丧失应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因继承权的丧失,涉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的被依法剥夺,因此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人民法院在遗产继承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②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对某一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依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2.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但除斥期间更强调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立法精神不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二者维护的社会秩序却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现有秩序,其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2)适用的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3)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以上所述是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3.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答案】(1)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即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权利,又称为求偿请求权。
①必要费用的偿还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a. 管理人在管理中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者,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
b. 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全部应由本人偿付。除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的状况下以外,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
②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
(2)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义务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a.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b. 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c.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②通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③报告与计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4. 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
(1)债权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 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诉讼时效的客体。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