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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2. 宪法权利行为

【答案】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3. 表达自由

【答案】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4.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

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5.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6. 选举制度

【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7. 法律认知

【答案】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8. 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题

9. 回顾并总结罗斯福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答案】(1)罗斯福新政的过程

①罗斯福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大萧条时当选美国总统,为摆脱危机,他开创性地采取了一系列被称之为新政的有关复原、救济和改革立法等的措施,其中包括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全国产业复兴法。然而,由于这此举措与自由资本主义精神相违背,因而经常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告违宪。

②罗斯福遂启动“填塞法院”计划,试图将最高法院法官人数从原本的九名增至十五名。罗斯福的计划严重违反了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因而没有为国会所批准。

③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默认了行政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十预是合宪的,因此引发了宪法精神的重要转变。

(2)新政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①总统的行政权进一步扩大,议会赋子总统广泛的委托立法权;

②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联邦中央的权力得到强化;

③政府广泛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罗斯福新政使美国宪法完成了向现代宪法转型的进程,并为二战后宪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10.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答案】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具体表现是;

(1)宪法要求公民既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履行义务; 公民履行义务才能享有权利。小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小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和保障会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他们对义务的自觉履行; 而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越能向前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就相应获得更多的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的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是基本一致的。这样的一致性,决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11.选区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根据选举法的基本精神,划分选区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选举是选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与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形式,因此,选区的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的实际情况,应从最大限度地维护选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选区的大小与具体范围。

(2)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

选举制度的基本价值是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人民代表与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民与代表候选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是选举制度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有权监督与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合理的选区划分便于选民了解代表的活动,有效地发挥监督权与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