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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705土地经济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契约地租

【答案】契约地租又称商业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给使用者,土地承租人与土地出租人,签订租赁契约所确定的租金。

2. 土地制度

【答案】土地制度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利用土地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

3. 土地需求

【答案】土地需求是指人类了为生存和发展利用土地进行各种生产和消费活动的需求。

4. 市场比较法

【答案】市场比较法是指用已经成交的土地与待估土地相比较,以此推出土地的价格。

5. 土地市场

【答案】土地市场是指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二、简答题

6. 简述土地自然供给的制约因素。

【答案】制约土地自然供给的因素包括:

(1)适宜于人类生产生活的气候条件;

(2)适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质地和气候条件;

(3)有可资利用的淡水资源;

(4)有可供人类利用的生产资源;

(5)一定的交通条件。

7. 简述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因素。

【答案】影响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因素包括:

(1)农业生产工具的类型;

(2)农业劳动对象的不同;

(3)土地资源和劳动力的数量;

(4)农业劳动力的素质。

8. 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答案】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包括:

(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9.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的突出表现?

【答案】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的改革有一个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征收土地使用费(税);

(2)开展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

(3)制定地方性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法规;

(4)修改宪法和土管理法;

(5)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法规与全面开放土地市场。

10.简述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

【答案】农业土地规模效益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纯粹规模报酬变动规律为理论基础的规模经济,包括内部规模经济和外部规模经济;

(2)以资源报酬变化规律为理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即由于生产要素配合比例变动,从而使要素的使用进入合理报酬阶段而产生的效益;

(3)以机会成本为理论基础的内部经营与外部环境相协调。

三、论述题

11.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

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种不完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虽然合理的限制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征用范围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不同。世界各国认为的“公共利益”严格限定在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而我国则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范围。我国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