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813法学专业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
(4)在防卫对象上,
(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论述题
2.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答案】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对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以体现对犯罪的老年人的适当宽有。我国刑法中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对老年人故意犯罪的,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指对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一律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主要是考虑到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意较故意犯罪小的缘故。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应该根据老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加以把握,做到宽严适当,罪责刑相适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己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2)附条件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分子所使用犯罪手段极恶劣,极残酷,如肢解、毁容、制造痛苦折磨被害人等。该款的但书规定表明,对老年人犯罪排除死刑适用是附条件的,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有别。
三、案例分析题
3. 请结合下列案例分析论述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案情: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某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己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己经停止呼吸。
【答案】(1)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
①邹某作为幼儿教师,在带领幼儿外出游玩期间,负有保护幼儿人身安全的责任,这是一种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②邹某有能力履行这项义务。因粪池仅半人深,邹某作为成人,完全有能力跳入粪池对幼儿实施救助。
③邹某没有履行这项救助义务。邹某在事发后只是站在旁边大声呼救,而没有跳入粪池对幼儿实施救助,其在有义务履行并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因此其行为己构成不作为犯罪,由于导致了幼儿死亡的结果,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案中,田某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田某并不具有实施特定作为的义务,因此,其对幼儿的见死不救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