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813法学专业综合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处罚。
【答案】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的认定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这就是说二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只有三人或超过三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才可能是犯罪集团。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集团远远不止三个人参加,根据有关材料,犯罪集团的成员多达十几人或者几十人,少者也有六七人左右。只有三人的,是个别的情况。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台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者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同伴进行犯罪活动,对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组织总是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即既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后者服从于前者的领导和指挥,前者领导、指挥后者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按照组织严密的程度来划分,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密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2)犯罪集团的处罚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论述题
2. 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己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请说明该法条的含义有哪此?
【答案】该法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中域外效力的规定。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基于国家主权的考虑,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国外犯了罪,原则上也适用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的,我国刑法也有权实行管辖。
(3)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己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 但是也要照顾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比如受过缓刑宣告,或者执行了刑期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要求。
三、案例分析题
3. 赵某,男,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男,该公司保安部长。赵某因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价格走低、销路不好而产生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念头,于是在经过策划后,到保险公司为公司仓库里的价值八百万元化工产品办理了财产险。然后他指使钱某干某日深夜潜入仓库放火。结果导致除烧毁整个仓库及其中所有财物外,大火还烧毁仓库周边民房数间并造成三位附近居民在火灾中丧生。事故发生后,赵某单位获得保险公司先期给付的生产自救费用40万元,后保险公司在正式办理理赔手续时调查得知,事故系人为纵火所致,于是赵某、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对赵某、钱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答案】(1)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具体分析如下:
①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因本公司产品销路不好而企图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且其通过放火的方式故意烧毁仓库,导致价值八百万元的产品损失,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赵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②赵某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为了进行保险诈骗,指使钱某潜入仓库放火,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③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规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有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 二是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是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对赵某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放火罪,理由在于:
①钱某受赵某的指使故意实施放火,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钱某的放火行为导致仓库周边数间民房被烧毁,且三名居民丧生的严重后果,故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②本案中,赵某在放火罪中属于主犯、教唆犯,而钱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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