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商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2.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3.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4.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5.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
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6.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7.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8. 公司的发起设立
【答案】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封闭性公司,不能向社会发行股份,因此,只能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具有设立程序简单的优点,通常被认为是中小型公司所常采用的一种设立方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答案】(1)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理论上分析可有三类划分:①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②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③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己足。
可以看出,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进行表决对保护债权人的全体利益更为周全,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而单采债权额标准则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2)我国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
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并无太多的选择余地,故而《企业破产法》对这些方案的议决规定了特殊的方法。按照规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前述两项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或者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就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巧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试比较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缺点。
【答案】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
(1)自律性管理体制
自律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①优点
a. 它允许证券商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关法规,使市场监管更加切合实际,并且有利于促进证券商自觉遵守和维护这些法规。
b. 由市场参与者制定和修订证券监管法规,比政府制定证券法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 c. 自律组织能够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
②缺点
a. 自律性组织通常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b. 监管者非超脱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缺少强有力的立法做后盾,监管软弱,导致证券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发展,区域市场之间很容易互相产生摩擦,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局面。
(2)集中型管理体制
集中型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我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型管理体制一类。
①优点
a. 具有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统一管理口径,使市场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
b. 具有超常地位的监管者,能够更好地体现和维护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的作用,防止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