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9经济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反垄断法
【答案】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 预算执行
【答案】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一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 房地产登记
【答案】房地产登记是指将房地产权属及其变动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变动,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将房屋与土地分离,分别由房屋管理机构与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相对混乱,效率低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未来房地产登记改革的方向。
4. 两成分法
【答案】两成分法是20世纪20年代苏联形成的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是苏联东欧经济法的逻辑起点。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 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上述两部分即是所谓的两种成分,按照两成分法学说,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一一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将取而代之。
5. 垄断
【答案】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的多。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垄断的特征包括:①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 ②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
成行政性垄断; ③垄断限制和排除了竞争。
6.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
【答案】(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7. 公平交易权
【答案】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必须依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劣质销售、价格不公、计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加以禁止。
8. 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进出口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补贴存在;
(2)损害存在,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①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②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
(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二、简答题
9. 知假买假的属于消费者吗?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吗?
【答案】关于知假买假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争议。在司法实务的判断中,前几年倾向于认定属于消费者,应该得到双倍赔偿,现在则倾向于不能得到双倍赔偿,至于行为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则争议依然很大。
笔者倾向于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不属于消费者,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理由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者行为,故“知假买假”行为不受该法支持。
(2)“知假买假”式的消费者在买卖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卖方商品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打假方式本身就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法定要求相冲突。
(3)“知假买假”表明买方明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且其购买行为不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明显违背了买卖合同的本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去实现打假的崇高目的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不符合法治要求。
(4)认为“知假买假”行为根本不属消费行为并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盲区”。根据民法原理,无效民事行为并非意味着‘已不产生法律后果。“知假买假”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完全可以得到法
律救济,该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0.什么叫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案】(1)企业设立登记的概念
企业设立登记,是指企业的设立人提出企业登记的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确认其法律上的资格,并颁发有关法律文件的行为。
(2)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
①确认企业在法律上取得一定的主体资格的效力
通过企业登记,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也相应能取得营业执照,在法律上也取得了一定的主体资格,并以此名义进行活动。
②从事业务活动的效力
通过企业登记,意味着国家确认了该企业具备了从事企业章程载明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了从事特定业务活动的物质条件,相应企业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③排他的法律效力
企业通过设立登记,取得了名称的专用权,确认了法定住所和有关的登记事项,这样已经登记的企业在法律上就取得了对抗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
④企业设立登记为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企业通过设立登记,国家为企业建立了企业档案,便于国家掌握全国的企业情况,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以加强宏观调控。同时,通过企业登记,也便于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11.经济法的体系与经济法学的体系。
【答案】(1)二者的概念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经济法学的体系,是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2)二者的联系
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两者是衔接和联系的。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的总论,加上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与经济活动法组成的经济法体系作为分论,即构成我国经济法学的体系。
①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基础与研究素材;
②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会反过来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经济法学的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依据。
(3)二者的区别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