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市培养单位人文学院964行政管理学之行政管理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概念数据库
【答案】概念数据库是最终用户对数据存储的看法,反映用户综合性信息需求。概念数据库一般用数据库名称及其内容(简单数据或复合数据)的列表来表达。
2. 客观责任
【答案】客观责任的具体形式是与职责相关且应尽的义务,包括对某人或某组织负责,也包括对某一任务、下属人员人事管理和实现某一工作日标负责。客观责任可概括为三个层次:
①公共行政人员最为直接的责任对他们组织的上级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同时也要为他们下属的行为负责。
②公共行政人员要对法律、公共政策负责,行政人员必须能说明其行为与法律的意图和公共政策的意图相一致。
③公共行政人员要对公民负责,洞察、理解和权衡公民的喜好、要求和其他利益。行政人员必须能向公民解释,其行为是复合公民的意志或者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的。这是一种最根本的义务关系。
法律政策责任是基础、上下级责任是杠杆、公众责任是社会体现,三者相互关联构成了公务员客观责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3. 形象修复理论
【答案】威廉. 班尼特的形象修复理论建立在“个人或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是它的声誉”的假设之上,认为就像其他有价值的资产一样,声誉或公众形象应从战略高度去维护,任何社会组织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声誉和形象。据此,班尼特把他的危机管理模式分为五个大的战略方法,其中很多又可细分为不同战术。五大战略方法为:否认、逃避责任、减少敌意、修正行动和自责,此外还有其他14种战略战术等。前两个战略强调责任,后两项与敌意有关,最后一项则是表达自责。形象修复理论着眼于危机应对中的“言说策略”,即关注危机发生时组织说了些什么,强调恰当的信息表达有利于修复组织受损的形象与声誉。但这一理论并没有关注“危机情境”的影响。
4. 行为等级评定法
【答案】个人绩效合约是个体绩效考核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把行为考核与评级量表结合,用量表对绩效做出评级,并以关键行为事件为根据,对量表值做出定位。该方法,可对源于关键事件中有效和非有效的工作行为进行更客观的描述。熟悉一种特定工作的人,能识别这种工作的主要内容,可对每项内容的特定行为进行排列和证实。该方法需要大量的员工参与,因此比较容易被员工所接受。
二、简答题
5. 简述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权力配置。
【答案】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表现为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的权力配置,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间,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市人民政府间立法的权力配置。
(1)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依据
在我国,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的权力进行配置,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后者主要是指宪法、立法法、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的决议。
(2)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
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出发,从应然的角度,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界定如下:
①国家专属立法权的配置及其行使。确定国家专属立法权,既不能过窄,但也不能过宽。凡涉及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必须绝对统一的事项,都应是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国家专属立法权所涉及的事项,在法律形式上,只能制定为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所涉及的事项范围概括如下:
a. 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国家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人出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b. 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
c. 涉及国家和国家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
d. 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
e. 涉及有关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事项。
f. 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由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g. 涉及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事项。
h. 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方面的事项。
i. 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方面的事项。
j. 涉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家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根据有关授权的法律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就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②国务院立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
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和调整的事项范围包括:
a.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
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为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
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包括:
a. 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山有关部、委做出规定的事项;
b. 为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④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具有以下特点:
a. 从属性特点表明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b 自主性特点表明地方性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划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a.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行政区划内得以有效实施;
b. 解决了中央立法不能独立解决或暂行不宜由中央立法解决的问题:
c. 自主地解决了应由地方立法加以解决的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种问题。
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包括:
a.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b.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合理行使立法权,就要做到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遵循“不相抵触”的原则。既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也不得同它们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具体而言,“不相抵触”的原则是指:
a.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小得无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
b. 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 不能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d.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相违背。
就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地方权力机关先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与该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修改或废止。如法律或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