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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00403宪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2.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3.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4.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答案】(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规范往往公布在各种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中。这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

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在于:

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③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也会发生变化和发展。

6. 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7.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8.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二、简答题

9. 简述1982修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答案】1982年宪法从制宪主体的角度来讲是对1954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其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它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1)1982年修宪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指明了发

展方向。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发挥了立国之本的作用。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后,先后被载入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另外,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2)1982年宪法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主人翁的精神。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并且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经济建设的主体是我国广大公民,要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就要约束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3)1982年宪法突出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并倡导经济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没有将工作重点及时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教训,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国家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固定了下来,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重点,要为这个中心服务。

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及倡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主要表现在:

①从中国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出发,规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所有制形式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②肯定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重视了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

③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同范围的经营自主权;

④规定了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等,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10.在中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为何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

【答案】中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原因有三:

(1)从我国宪法道德适用主体来看

我国宪法适用最重要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行使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第58条、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上述适用宪法的权力内容。按照宪法,我国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我国司法机关是宪法义务主体,不是宪法权力主体。所以,人民法院不是有权力适用我国宪法的主体,而是有义务遵守我国宪法的主体。

(2)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看

与一般部门法律不同,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包罗性、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而不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可诉性、制裁性特点。

(3)从我国法院的现实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