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611法学综合1(含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2.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3. 宪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宪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4.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二、问答题
5. 宪法观念在哪些方面对宪法产生了实际影响?
【答案】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和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所以它不仅仅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消极反映,而且对宪政实践有着巨大的能动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其对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宪法创制也称宪法制定或立宪。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会凭空产生,而由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往往通过宪法观念对人们的立宪活动发挥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宪法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胜互动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尽管保障宪法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但人是最基本的,由于人的活动都受一定观念的支配,因此具有什么样的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就显得尤其重要。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因为宪法观念的某些内容,如代议制、分权思想、人权保障思想、法治理念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可以说,公民宪法观念的发达程度标志着民主政治建设的程度。
6. 宪法的各种分类方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答案】(1)宪法分类的意义
①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因此,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首先弄清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②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③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或者对宪法进行科学合理的修改,都必须既总结自己国家宪政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又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优点和经验。对宪法进行分类,并对各类不同的宪法进行研究,就能了解和掌握其优点和缺点,从而为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服务。同时,宪法分类对于宪法实施也有重要意义。
(2)宪法各种分类方式的不足
①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流行多年,但从总体来看
仍有缺陷。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但以政府体制为主要内容。即便在这种分类所说的成文宪法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虽未规定在宪法典中、却发挥着宪法功能的惯例或法律法规。将宪法简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不科学的,以英国学者惠尔的观点来看,应放弃这种分类方法,而应以“有宪法典的国家和没有宪法典的国家”的方式加以区分。
②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不足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同样不尽科学,主要体现在:
a. 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英国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然而,英国通行的众多宪法惯例实际上极难变更。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仅仅从形式上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程序加以区分,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反而容易使人误解,认为刚性宪法难以修改而柔性宪法容易修改。 b. 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此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的意义也十分有限。
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反而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宪法归到同一类别,就和科学分类的目的不相符合,因为事物的科学分类必须以区分事物的本质为首要目的。由此可见,资产阶级学者的传统宪法分类是不科学的。
7. 如何理解制宪权属于人民?
【答案】(1)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2)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①西哀耶士曾认为,只有国民才能构成制宪权主体。国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这表明政治社会中国民的宪法地位。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
②在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化的过程中,只有国民中的一部分即人民才能充当制宪权的实际主体。我国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主体。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者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8.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有哪些?
【答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并按照专业进行分工而组织起来的机构。专门委员会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只负有帮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及拟订议案的职责,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议案。专门委员会分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
(1)常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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